本周,一起涉及个人境外期货交易纠纷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双方就原告莫名“亏损”的巨额资金与境外期货交易的真实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尽管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但这起案件本身已经暴露出,许多普通投资者对于日益升温的期货交易尚且缺乏最基本的认知。同时,他们也缺乏最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
千万资金莫名“消失”
经营不锈钢生意的林先生,一次偶然的机会从朋友那儿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能够获得巨额利润。
尽管林先生此前并未从事过期货交易,甚至对期货交易一无所知,但他仍然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03年6月在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鹏”)开立了账户,让上海金鹏代理林先生从事境内期货交易,并将买卖期货所需要的保证金打进了上海金鹏指定的账户。
在几笔境内期货交易后,上海金鹏又告诉林先生,他们还可以代理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通过境外期货投资,林先生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和收益。于是,林先生很快便与在上海金鹏开立账户的金鹏(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鹏”)签订了“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由香港金鹏代理林先生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但是,就当林先生期待着丰厚回报的时候,他却意外地发现,巨额资金从两家公司账上走过以后,已经有千万资金莫名消失。
原来,林先生一直从事不锈钢生意,镍是不锈钢重要的组成元素,当时他认为国际市场上不锈钢的价格已经到达顶端,而镍的价格必然下跌,因此,他透过香港金鹏参与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来买卖镍,希望从中获利。
然而,从2003年6月开始到2003年11月,5个月时间林先生从香港金鹏提供的账单中发现自己相继亏损了132万美元,截至2004年1月合同有效期结束时,按照香港金鹏方出具的数据,林先生一共损失超过139万美元。
更令人费解的的是,2003年6月林先生将1000多万划入香港金鹏在上海金鹏开立的账户,但等林先生发现莫名亏损之时,去查证香港金鹏时发现,他的1000多万竟然被划入了名为泛亚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此后,林先生曾要求上海金鹏将错划的资金退回,但最后,林先生只收到了500余万,其他的资金香港金鹏称“已全部亏损”。
庭审双方激烈争辩
林先生的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羽表示,国家有明文规定,个人不能随意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上海金鹏和香港金鹏是在故意引诱林先生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因此,林先生与香港金鹏签订的“期货代理合同”是无效的。
此外,香港金鹏的期货交易资格也存有疑问,香港金鹏从事的是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期货交易,LME采取的是坐市商制度,而香港金鹏既不是LME的会员单位,也不是期货经纪公司,因此它并不具备中介金属交易的资格。并且,虽然香港金鹏告知林先生保证金已经亏损,但他们却无法提供与英国会员公司完整的交易凭证。
面对林先生的诉讼,上海金鹏和香港金鹏也各有辩辞。
上海金鹏方认为,林先生在签订“期货代理合同”之时,已经签署过风险揭示书,表示自己曾经从事过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的期货交易常识,应该知道自然人不能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他们并没有诱导林先生进行期货交易。对于所谓划错款项的划归,上海金鹏称自己没有收到林先生向他们提出款项错划要求划回的申请。
而香港金鹏方则表示,根据香港特区法律,香港金鹏并没有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若说合同无效,也是由于林先生没有按照内地个人不能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导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需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过错方承担的责任。香港金鹏并没有过错。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后果,理应由林先生来承担。
香港金鹏强调,期货的每笔交易都是按照林先生的电话指令完成,每笔交易单都有林先生的签字确认。因此,不可能存有任何欺诈。
【编后】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期货品种逐步增多,期货业相关法律体系雏形初具。更为可喜的是,普通投资者也一直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保持着巨大的热情,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已经意识到期货市场巨大的投资价值。
不过,当前许多普通投资者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意识却似乎还远不能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要求。以本案为例,林先生仅仅因为朋友表示投资期货市场可以带来巨大利润,便在缺乏基本风险防范意识的情况下,投入巨额资金。并且,他还忽视了国家关于个人投资者不得从事境外期货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期货业的发展速度还将进一步加快。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如果说这是我国期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那么,尽快加强投资者教育则是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基础。说到底,只有当市场参与者真正地具有风险意识,也只有投资者具备了成熟的心态,才能最终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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